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未提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继续有效。而且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属于个案批复,能否在新疆适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属于个案批复,不是规范性文件,不在文件清理范围之列。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未提及该文件。
该文件批复是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精神做出的,是对避税行为做出的反避税规定,如果新疆自治区发生类似行为,应比照该项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的具体规定,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