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购进一台设备,全额开具发票,已提取折旧。融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另外,企业不是通过银行融资租赁形式购进设备,而是通过租赁公司分期付款,租赁公司将本金和银行贷款利息全部让企业承担,这种形式是属于融资租赁还是属于分期付款形式购进设备?这种形式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应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支付的租赁费中包括利息。租赁费已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准予在税前扣除。因此,相应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从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属于融资租赁方式还是分期付款形式应按照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具体经营活动判定。
如果企业是向租赁公司租入设备,则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判定企业是属于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属于经营租赁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相关租赁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属于融资租赁的,相应融资租赁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向租赁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设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应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作为购入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