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银行业下列项目是否缴纳营业税?
1、出纳长款及结算长款收入;2、金融往来收入;3、清理睡眠户收入;4、代理国债发行收入。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五条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9条规定,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9条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因此,金融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3、睡眠账户,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发生柜台存取款、ATM取款、CDM存款、POS商户消费、网上支付、自助转账、自助缴费等到交易(自动转存、协议转存及自动结存利息交易除外)的账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的睡眠账户的管理费收入属于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但将睡眠账户中的资金转为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不用缴纳营业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第二条规定,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因此,银行代理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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