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销售一批2009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但当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进行抵扣。我公司应按17%的税率,还是按4%的税率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按17%税率计税;只有销售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旧固定资产,才能适用4%征收率减半计税。
所售旧固定资产,只是因为购进时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而未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的,不能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