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合伙企业有两名合伙人,向银行购买了外币理财产品,并取得了利息收入。对于该部分利息收入年终向合伙人分配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应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