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2年某公司基建项目涉及使用林地。依据森林法,该公司获取了林业厅下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缴纳了相应的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恢复费。但是,该公司有一部分林地面积一直未跟国土部门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和取得国土证。
目前,税务稽查部门依据该公司已取得林地审核书,判定该公司应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恢复费缴纳契税,其中包括未办土地证和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部分。
请问以上观点是否正确?
答:《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由免征契税的林地变更为开发用地的,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即产生契税纳税义务,即企业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当天产生契税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