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装饰劳务除外),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装饰劳务是否不包含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装饰劳务除外),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为其提供装饰劳务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认计税营业额,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认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