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经政府批准而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困难补助和一次性住房补贴能否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住房补贴的规定,在职工福利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据实列支?还是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执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文件中被全文失效废止,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不再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经政府批准支付给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困难补助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等各种住房类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应执行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