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有企业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对已经离退休的职工补发了一部分退休工资差额,该部分的补发工资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作为职工的延期福利,财务处理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发工资等统筹外费用,财务处理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国税函〔2009〕3号文件没有明确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包括离退休职工的相关支出。企业发生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文件明确规定之前,企业负担的离退休职工工资包括补发的工资差额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