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经税务备案最短可为2年。
SAP为德国ERP产品,世界500强企业中很多企业采用这个平台搭建自身的管理流程,企业在购建过程中一般分软件、咨询两部分付费。大型ERP软件均需要结合自身情况作不同程度的开发,同时在实践过程中根据管理需要还将进行持续开发利用。
根据主管地税部门解释,财税〔2012〕27号文件提及软件经备案可按2年摊销的政策,仅指境内软件,而非境外软件产品,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此处企业外购软件,未明确限定必须为境内软件,境外采购软件也是可以的。外购软件主要指采购后直接使用的软件。你公司采购德国ERP产品,又进行了开发利用,还将进行持续开发利用,所以,最终该软件不一定完全符合外购软件的标准。为谨慎起见,贵公司采购ERP产品及其后续开发利用,按照10年期限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