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同一期有不同开发商品(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独立商业、车库、高层、多层等开发项目)其土地成本是按占地面积法还是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答:《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业务企业在计算各开发项目的扣除成本时,对项目占用的土地成本,通常应按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