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查账征收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个体工商户如何计算个税?如果是2011年2月开业。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7〕43号)规定:
第三条
个体户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依据上述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