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取得文具、办公用品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同时兼营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及增值税免税项目,请问所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对照上述规定,贵公司购入即用于应税又用于非增值税及免税项目的办公用品,如无法划分进项金额的,应按规定公式计算转出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