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非“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制药企业,我公司商务中心开具了一张招标服务费的增值税发票给对方,是否可以开具?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9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9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9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9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9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9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目前未处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招标服务费不符合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