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供热企业收取的管网建设基金(开口费)应该缴纳什么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项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供热企业收取的挂网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3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供热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用户收取的供热挂网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管网建设费主要是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用于供暖管道网络建设的费用,与销售热力的数量无直接关系,在收取时也并未同时销售热力,因此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