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强调的是使用权让渡,现如果涉及到技术的所有权转让,即不仅是使用权的让渡,所有权也一并转让,是否也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如何纳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转让技术不仅转让使用权、所有权也一并转让的,该转让所得,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其税率为20%,应以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