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集团公司实行资金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同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子公司之间也有相互拆借),未签订借款协议,全资子公司不计利息,控股子公司按年利率10%计息,计息的公司只是在财务账面上计入,不实际支付。
请问以上业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和印花税,若缴纳营业税,那么取得利息收入的一方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否签订借款协议,无论如何结算,只要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单位应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但无需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