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家企业(甲企业)有一块土地价值455万,另一家关联方企业(乙企业)投资兴建办公楼,办公楼建造价2100万,办公楼建成后60%的面积归乙企业,甲企业拥有40%的面积,工程的核算全部以甲方为主,现办公楼已经建成,还没有办理相关的房产证手续。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合作建房?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项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9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合作建房,完工分房自用的情况免征土地增值税,如建成后转让则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对问题中甲乙企业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的情形,对甲方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建成后自用不转让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