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后公司上市,上市后外资比例为30%,现经营年限不满10年的情况下,外资股东出售其股票,导致该公司外资比例低于25%,并重新领取了外资比例低于25%的营业执照。目前,税务局并未提出补缴原享受的税收优惠。请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对于原享受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是否需要重新补提?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该外资企业的外方股东转让股权后,该外资企业的外资股份已不足25%,不再符合原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条件,应补缴此前已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