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免税年度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弥补?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关于税收优惠填报口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亏损数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并没有对免税年度形成的亏损不得弥补做特别规定,软件企业享受免税的年度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形成的所得予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