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今年十月份是我公司开业周年庆典,我公司购进了一批钢笔,取得商场开具的普通发票,用于赠送参加公司庆典的来宾。有一中介机构给我们提供税务咨询时,认为此笔业务应该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我们对此持不同看法。我们认为,公司购进此批钢笔,虽然是用于赠送客户,但是并没有取得进项税额,销售方已经为此承担了增值税款,如果对我们赠送客户的行为再次征收增值税,就属于对同一批货物重复征收了两次税款,也不符合“无增值,不纳税”的增值税立法精神。我公司此笔业务应该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之规定,此笔业务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而不能按视同销售处理(因为我公司并没有取得进项税额,也就不须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指个人消费主要是指烟、酒及个人消费用品,钢笔不属于消费品。你单位外购钢笔赠送客户,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你单位外购钢笔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
所以,你单位外购钢笔用于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业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金,同时视同销售计算缴纳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