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伙企业盈利年度盈利是否计提盈余公积?如果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弥补亏损后再分配利润给各合伙人?
答:《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并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其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事宜按照合伙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