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城镇土地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所指的免税公共用地是否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答:2006年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此处的公共用地主要是与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有关的用于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其受益范围为社会全体人员,而不是某一小范围的人员;并且在实践中,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是经过政府统一规划的。您所提出的“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概念过于宽泛,房地产小区范围内也有公共基础设施,企业范围内也有公共设施,均不符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条件。
(宁波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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