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个商贸公司,主要从事农副产品出口,委托货代进行出口报关等服务。对方给我们提供了货代发票,发票上的航次号、提单号等都没有填列,但对方给我们提供了对应每张发票的明细表,我们作为企业经营费用入账了,目前税务部门检查时,以发票开具不完整为由要求我们纳税调增,请问对发票开具有没有什么明确要求,相关文件是什么?我们可否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我们是否要为对方的开具不完全而做纳税调增?相关文件有哪些?
答:《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入账凭证。该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贵公司取得的发票,项目填写不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该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