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什么?“年收入12万元以上”是按所属期收入还是按申报期收入确定?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时,“实际取得”是指纳税人实际收到应税所得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的归属期间。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具体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
上述减除费用,是指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的扣除标准,人们常说的“月收入3500元以上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指的就是这个。附加减除费用主要适用于外籍个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中方员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是3500元,而外籍员工则是扣除4800元(3500+1300=4800)。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五)财产租赁所得: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上述“所得”的统计口径,均为纳税人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所得,而不论所取得的是所属何时的所得,如补发往年、预发下年等。往年预发当年、以后年度补发当年等收入,均不计入当年所得中。
(江苏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