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报刊投递业务,即,为报社投递报刊至订户家中,向报社收取投递费(或称配送费)。请问:这项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应按什么税目缴税?
答:“邮电通信业”目前尚未纳入“营改增”应税服务范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深圳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