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对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分歧:
一、统借统还业务不征收营业税,是否仅限于中小企业?
二、是否必须与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答:仅从营业税政策角度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等有关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不征收营业税政策,并非仅限于中小企业;统贷统还业务应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为主发起,并与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山西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