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享受税收优惠,请问“林木”是不是特指植树造林的林木?在自有或租用的土地购入苗木,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培育的大规格绿化苗木是不是林木,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该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对于在自有或租用的土地购入苗木,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培育的大规格绿化苗木,可以按《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