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生产制造企业,2007年承租一闲置场地及房屋作为生产车间,租金8万元,租期10年。2012年我公司将该处场地房屋加上当年购入的生产设备一并转租给乙方,租金150万,租期5年。请问,此项业务应如何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区分房产和生产设备各自的租金?
答: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据此,贵公司若在“营改增”非试点地区无论是转租场地及房屋还是租赁自有设备,应按“服务业—— 租赁业”全额计缴营业税。若在“营改增”试点地区转租场地及房屋,应缴纳营业税;租赁设备应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