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行对已贴现但仍未到期的部分票据向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了转贴现,在办理贴现和转贴现这二项业务时,贴现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了营业收入,而转贴现的利息支出计入了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对于支付转贴现的这部分利息我行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收入,请问我行是否在计缴营业税时对这二项业务产生的利息是差额计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六条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