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从事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征税”。请问,非货物期货的含义是什么?我公司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期货合约的买卖,合约买卖的差价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合约买卖有盈有亏,盈亏时如何缴税?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规定:
三、非货物期货
期货分为货物期货和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一般是指贵重金属期货(如铜) ,农副产品期货(如大豆)和能源期货(如原油)。非货物期货是指货物期货以外的期货,如: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外汇期货。对非货物期货买卖,应当征收营业税。
据此,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贵公司的黄金期货买卖,合约买卖差价不缴纳营业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条*9款 条例*9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规定: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三、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黄金期货买卖合约未进行黄金交割的,不征收增值税;进行黄金交割的应按国税发〔1994〕24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