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因使用高速公路通行卡,该卡在使用前提前充值,在充值时,高速公路给予返还2%的优惠卡,该优惠卡可以在指定的地方加油、购物,在加油、购物时对方不再给出具发票。请问:
1、公司取得2%购物卡时,账务如何处理?需要缴纳哪些税?
2、公司使用该卡加油或购物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1、公司取得2%购物卡时,只需做备查登记,不需做账务处理,也不涉税。
2、用卡购物时:
借:库存商品等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企业收到赠送的购物卡时,不属于捐赠收入。待用购物卡购物时,应按所购物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捐赠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