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了解决中午员工吃饭问题,我公司与一家餐饮公司签订合同,让其提供午餐服务,并向我公司开具发票,为了便于管理,我公司给每个员工办理一张专用卡,每月充值300元,为虚拟充值并不是实际的现金,这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贵公司所述员工专用卡,每月充值300元,为员工饭卡。员工可凭卡到餐饮公司刷卡吃中饭。贵公司每月向卡充值300元,员工就取得消费300元的权利,为取得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每月为员工饭卡充值300元,应并入其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