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邮政企业开展一项新业务,业务流程如下:1、邮政企业卖储值卡给用户(同时开发票给用户);2、用户拿着卡去邮政加盟商消费;3、加盟商向邮政企业结算并同时根据客户消费项目开具相应的发票给邮政企业。
问题:邮政企业卖卡给用户的收入缴什么税?如何缴纳?能否以每月的手续费去缴税?
答: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第二条“代售卡业务”规定: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收入之外向相关业务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邮政企业售卖储值卡行为,按照上述“代理业”规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