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节日向职工发放购物福利卡,面额为200元、300元不等,应作为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列举的福利种类没有实物福利,那么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是作为工资支出呢?还是作为福利性质的支出?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节日向职工发放购物福利卡,应计入工资总额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