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若甲公司向某商场购买购物卡,商场会在收款时向甲公司提供报销凭证;若乙公司张三用此购物卡在该商场消费时,商场还会出具机打的消费清单(上面有该商场的发票章) ,清单上也会有用购物卡消费的记录。请问,张三用购物卡消费时取得的消费清单还能在乙公司报销吗? 税法上目前有无相关的法规明确规定?
答:从增值税管理角度来说,发票对于商家来说是计税的依据,由于商家在发售购物卡时,已收取了款项,实现了销售,应缴纳增值税,这时购卡单位也已凭发票办理了相关的财务报销手续;如果商家再在消费者持购物卡消费环节再开具发票,会造成重复征税,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违反相关的财务制度。但对消费者来说,发票还是进行商品保修,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凭据,这时,持购物卡消费的消费者购买了应保修的商品时,为区别前一环节已开具的发票,商家会开具注明“此发票不作为报销凭证”的单据给消费者,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413号)第二条关于“严格购卡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管理”规定:
(一)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行为,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和管理,虚假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得予以税前扣除。
该问题中,甲公司列支的购物卡支出,应与生产经营相关,否则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