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2月份,公司既发放当月工资,又发放当月奖金、年终奖、过节费等,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除了当月工资,能否将其他所得全部作为年终一次性奖励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员工取得除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外的奖金、过节费等,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