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建设和运营企业,负责某幢商务楼的建设,经营范围包括所建商务楼的开发建设,经营,物业管理,会展服务,商务咨询,实业投资。
公司管理层计划成立一个商务楼业主协会,初期计划申请成立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正式审批完成后,收取相应的会员费,定期组织相应的活动。后来,因为办理相关协会需要到北京审批,手续复杂,成功概率小,因此想到了只是在公司名下设立专属银行账户来进行操作,从财务核算的角度有如下疑问:
因为经营范围内没有相关业务,如果对方接受,我公司只是在对方缴纳会员费的时候开立收据,并作为其他应付款挂账;会员活动进行时取得的发票还是将我公司作为付款人开立抬头,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如果用上述两种方法是否存在会计核算风险和纳税风险?如果有,会产生怎样的风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三条规定,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
会员组织的上述费用,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账务上直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63号)*9条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第四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综合上述规定,贵公司不属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不属于规定的社会团体会费收入。所以对收取的会员费应视为经营性收入,要按照规定缴纳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