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房屋类固定资产有的按15年折旧,有的按25年折旧。现在我公司房屋年折旧账面发生额为100万元,如果统一按20年折旧,可以提取折旧为110万元。那么我公司房屋类资产折旧额100万元是否可以全部税前扣除?(也即是公司按25年提取折旧的房屋折旧也可以扣除?)
答: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房屋类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分别为15年、25年。会计单项折旧年限为15年低于税法计税最低年限,其会计折旧支出大于税法计税限额,应做纳税调增处理;会计单项折旧年限为25年,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折旧支出并税前扣除,无须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