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2000年贷款建设一座桥,并拥有20年的过桥费经营权,2012年由于当地省内各市实行年票互认,即车主统一向交通管理局购买年票,即过桥时A公司对于已购票年票的车辆不征收过桥费,但对外地车辆仍需征收,当地政府与A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由财政每年向A公司补贴一定数额的补偿款,截至A公司20年经营权期满不再补偿。
请问A公司每年收到的财政部门的补偿款是否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而不予征收营业税?
补充:1、对于未购买年票的省内车辆,及通过此桥的省外车辆由A公司继续征收过桥费;2、除省内已购买年票的车辆A公司不再征收过桥费外,大桥项目下的其余权利和义务(含道路维护管养义务)维持不变,即仍由A公司负责;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所述案例中,A公司每年收到的财政部门补偿款不属于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资金,属于A公司为政府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因此,A公司取得该补偿款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