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为了平衡资产负债率,通过会计事务所把固定资产中房产进行了评估增值(原计税基础1000万元,增值2500万元),企业自行评估增值部分是否(按1000万元、还是按3500万元计税)征收房产税,税法依据如何?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9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评估增值是否征收房产税,关键在于房产评估后,企业是否应当进行账务调整。如果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房产评估增值进行了账务调整,应按评估后的价值计征房产税;如果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不需要调账,则应按评估前的原值计征房产税。
为了平衡资产负债率,我们认为不是会计制度或准则规定的、应该进行调整资产价值的情形,企业应作为会计差错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