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股东为部分自然人和一社团法人工会组成,因历史原因持有我公司的全部股权,社团法人工会从无任何经营行为。
现A集团拟收购我公司全部股权,社团法人工会因转让我公司股权产生的溢价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该社团法人属于职工委托持股的“空壳”企业,该社团法人尽管不从事实际经营业务,但其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因此,你公司如果属于上市企业且上述股票属于限售股,可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