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股东方约定,某一年由另一方股东承包经营,按合同约定,承包方每年向公司上缴100万元承包费,如不足由承包方以其自有资金补足,现承包方未能实现上缴利润100万元/年,经计算二年应上缴和以其自有资金补足的合计300万元,此300万元公司是否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并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承包费征税问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4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有形资产(如:不动产、交通工具、设备、设施)、无形资产以承包或承租形式提供给他人经营,凡承包方或承租方向工商部门领取了独立营业执照的(出租方和承包(租)方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人),则出租方向承包(或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承包(或承租)方未领取任何类型工商营业执照的,则出租方向承包(或承租)方收取的价款,如承包费、管理费等,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反映,均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形式,承包(租)方的所有经营业务收入,均应并入出租方的经营收入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资产以承包形式提供给他人经营,凡承包方向工商部门领取了独立营业执照的,出租方应取得的承包费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 缴纳营业税。凡承包方未向工商部门领取了独立营业执照的,无论会计如何核算 ,承包方的所有经营业务收入,均应并入出租方的经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川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