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企业从商业贸易企业购进石脑油、燃料油加工生产汽油。
1、生产企业如何缴纳消费税?
2、已缴纳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消费税是否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规定给予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三条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吉林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