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集团的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铁路企业合作,采取网运分离的模式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即其他企业提供机车及司乘人员,A集团企业提供路网及运输组织收取客户运费并支付合作方运输费用,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的规定,是否在计算应税营业额时将支付给合作方的运费减去?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所规范的是“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综合上述规定,2011年第52号公告主要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完整的运输业务。你公司与合作方之间的合作行为不是提供运输劳务行为,不执行2011年第52号公告。(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