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已纳入“营改增”试点企业。现研发了一套系统软件,可以支持移动终端(手机、ipad等)访问。这套软件系统拟销售给一些客户。我公司拟采购ipad数台,长期借用给客户免费使用,有如下问题需要咨询:
(1)这种将本公司ipad借用给客户公司长期使用是否合理合法?
(2)会计账务应该如何处理?
(3)实物资产管理是否要等同于公司自有资产管理?
(4)免费提供给客户使用是否可以,是否需要收费,是否涉及缴纳税款等?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贵公司购ipad,长期借用给客户免费使用。对于贵公司而言,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由于贵公司属于无偿向客户提供租赁服务,需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相应还需缴纳附加税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ipad长期借用给客户免费使用,其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贵公司将ipad借用给客户长期使用,只要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基础上按《合同法》等规定达成的,符合规定。贵公司将购入ipad借出,不需做账务处理,需编制固定资产ipad借用登记表,做备查登记。ipad管理等同于自有资产管理,只是该资产使用地、存放地在客户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