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征税,是否适用送红股的情况?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中未将派发红股进行除外规定,派发红股同样适用本规定。派发红股的个税问题,除了财税〔2012〕85号,还适用以下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9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一条规定,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