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向境外企业支付佣金是否需代扣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取得的佣金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境外企业提供介绍服务在境内是否构成机构、场所应按提供劳务场所确定,若在境内存在营业代理人的,也视为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如果境外企业完全是在境外为贵公司提供介绍服务取得的佣金,则该佣金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