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2年9月11日
「原问题及回复」
问:我公司为生产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我公司出口货物何时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在货物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3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出口退(免)税申报。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9款和第五条第(一)项*9款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出口货物,按会计规定做销售并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