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前,我公司对口一家北京广告公司会开具广告费及设计费(制作费)两种发票。“营改增”后,广告费、广告设计费、制作费所开的发票统一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对应范围是否有变化?设计费(制作费)、广告费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9条规定,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第二条规定,试点日期,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第三条规定,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因此,北京适用的试点税收政策与上海的政策基本一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根据上述规定,广告、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属于广告服务,为“营改增”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9条规定,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营改增”后,企业提供广告、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属于广告业,应缴纳营业税,同时需按规定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
再问:如果该类广告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完全为广告设计,而是对一些礼品进行设计。制作费也是对于一些展示柜的制作、装饰制作。这种情况是否还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同时,是否需要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
此外,即使对方是“营改增”的企业对象,具体判断“营改增”的依据是否还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来判断?关于该类礼品设计、展示柜的制作、装饰制作如果征收文化建设事业费,税率是多少?
再答: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根据上述规定,礼品设计属于包装设计,属于“营改增”范围;企业不需要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
制作展示柜、装饰制作属于广告制作业务,属于广告服务,为营改增范围,应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第二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因此,文化建设事业费的费率为3%.
再问:原营业税法下,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明确规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改增后,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是否也差额纳税?可减除的合法凭证上是否必须注明是“广告发布费”字样?广告发布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广告设计和制作支出能否作为广告发布费扣除?
再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9条规定,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3〕506号)规定,允许在广告代理业务收入额中作减除处理后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广告发布费支出,仅指向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含媒体、载体)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根据上述规定,确定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只能是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支出,广告设计和制作支出不能作为广告发布费扣除。